1、知道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的权利。还包括对健康检查结果知情的权利。
2、培训权: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3、获得保护权: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康复等职业卫生健康服务的权利;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建议权
6、检举、控告权:劳动者享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7、依法拒绝作业权: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8、要求赔偿权:劳动者在各种情况下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依法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参加决策权: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10、特殊保障权:未成年人、发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体检中心
2010年7月1 [ 关闭 ]